(2014)园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张中利与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苏州金鸡湖大道山姆会员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利,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苏州金鸡湖大道山姆会员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张中利。被告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28号417室。法定代表人陈耀昌。被告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苏州金鸡湖大道山姆会员商店,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西华林路88号。负责人陈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利诉被告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苏州金鸡湖大道山姆会员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利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中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中利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