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德法民三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陈诒干、陈祖树、陈锡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陈诒干,陈祖树,陈锡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德法民三初字第1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住所地:德庆县。代表人张振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江小裕,该行职员。被告陈诒干,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陈祖树,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陈锡肇,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诉被告陈诒干、陈祖树、陈锡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德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江小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诒干、陈祖树、陈锡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巳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诉称,被告陈诒干于2010年10月28日向原告申请农户小额贷款3万元,并由被告陈祖树、陈锡肇作保证担保。我行于2010年11月13日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并以自助可循环方式于当日发放用款,合同约定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其后,被告陈诒干于2012年12月17日归还贷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并于2012年12月18日通过网上银行方式再次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正常年利率为7.8%,超期年利率为11.7%。借款于2013年10月17日到期,但被告陈诒干只归还贷款利息1212.67元后,没有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月还息,已构成违约。截至2014年2月20日止,被告累计拖欠贷款本金3万元、利息497.25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贷款本息,被告陈祖树、陈锡肇亦未履行担保人的责任。为此,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陈诒干立即归还贷款本金3万元、利息497.25元(暂计至2014年2月20日止,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日止)。2、判令被告陈祖树、陈锡肇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陈诒干、陈祖树、陈锡肇经本院依法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既不提出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陈诒干于2010年10月28日向原告申请农户小额贷款3万元,期限3年,贷款由被告陈祖树、陈锡肇作担保。2010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陈诒干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可循环借款额度3万元;放款途径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发放至借款人银行卡(卡号);贷款人在额度有效期(2010年11月13日至2013年11月12日)内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每笔借款的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确定;还款采用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将应付利息存入约定的银行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被告陈祖树、陈锡肇均在该借款合同上借款保证人栏签了名。借款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依约定向被告陈诒干发放用款3万元。2012年12月17日,被告陈诒干归还了贷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012年12月18日,被告陈诒干通过网上银行方式再次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10月17日。但借款到期后,被告陈诒干只归还了贷款利息1212.67元,而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截至2014年2月20日止,被告陈诒干累计拖欠贷款本金3万元、利息497.25元。对被告陈诒干拖欠的贷款本息,原告曾多次催收,但被告陈诒干仍不归还贷款本息,被告陈祖树、陈锡肇亦未履行担保人的责任。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小额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银行记帐凭证贷款统计表、卡资料查询记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凭,并已经本院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诒干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被告陈诒干不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陈诒干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和利息497.25元,理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陈祖树、陈锡肇作为被告陈诒干上述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合同约定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陈祖树、陈锡肇对被告陈诒干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亦应予以支持。被告陈诒干、陈祖树、陈锡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诒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和利息497.25元(该利息计至2014年2月20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二、被告陈祖树、陈锡肇对第一项判决中被告陈诒干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的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2.44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81.22元,由被告陈诒干、陈祖树、陈锡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德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伙坤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