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非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何海富、谢满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何海富,谢满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非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机构代码004114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何海富,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谢满连,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何海富、谢满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何海富、谢满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非执字第1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今后举证被执行人何海富、谢满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清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