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初字第16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1647-1号原告: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强,该公司总裁。被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825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3250.00元,由原告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 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