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执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莲琴与张英哲、张省民、卢春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莲琴,张英哲,张省民,卢春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执字第01333号申请执行人张莲琴,女,1958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英哲,男,1996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省民,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系张英哲之父。被执行人卢春萍,女,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系张英哲之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户民初字第0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英哲除已付之款外,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赔偿申请人张莲琴医疗费、伙食补助费4358元,护理费3750元,误工费12558元,另外赔偿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之医疗费、伙食补助费4587.86元,以上共计17145.86元,由张英哲之法定代理人张省民、卢春萍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费160元。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1333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