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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民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黄吴君与徐蛟龙、王博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吴君,徐蛟龙,王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黄吴君,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徐蛟龙,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王博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吴君与被执行人徐蛟龙、王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蛟龙、王博伟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吴君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徐蛟龙、王博伟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仑执民字第1182号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朱奭慈审 判 员 薛天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邹璐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