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陆X与杨X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X,杨XX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陆X,女,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孟浩,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XX,男,32岁,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与被告杨X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陆X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X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X负担。审判员 韩永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