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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执字第0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顾碧娟、应青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顾碧娟,应青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责人陈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荣,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碧娟,女,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应青峰,男,1967年1月29日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顾碧娟、应青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顾碧娟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18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罚息。二、被执行人顾碧娟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22100元。三、被执行人应青峰对被执行人顾碧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执行人顾碧娟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第三人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执行人顾碧娟承租的位于招商城小商品市场一楼区078A、298号营业用房的承租权(包括优先续租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就上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人民币10110.5元,由被执行人顾碧娟、应青峰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并被执行人顾碧娟、应青峰发出执行通知书,租赁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为此,本院向第三人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照判决书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顾碧娟承租的位于招商城小商品市场一楼区078A、298号营业用房的承租权(包括优先续租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现拍卖已成交,成交价为人民币68.5万元,并已将上述款项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另查明,被执行人顾碧娟、应青峰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表示,对余款的执行,同意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受偿部分债权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熟执字第024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俊峰执行员  邵 钧执行员  王 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