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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法民二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曾平凡与陈平(陈平已故,其法定继承人为陈雨依、陈文洁、陈小凤、陈旺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平凡,陈雨依,陈文洁,陈小凤,陈旺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法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曾平凡,男。委托代理人袁新平,男。被告陈雨依,女。被告陈文洁,女。被告陈小凤,女。被告陈旺清,男。委托代理人李志国,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平凡诉被告陈平(陈平已故,其法定继承人为陈雨依、陈文洁、陈小凤、陈旺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平凡于2014年5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经过庭外协商,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平凡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平凡撤回对被告陈雨依、陈文洁、陈小凤、陈旺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750元,减半后收取2875元,由原告曾平凡负担。审 判 长  李望鸣审 判 员  袁志男人民陪审员  冯武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