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一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陶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一初字第00158号原告:陶某,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夏某,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受理原告陶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王培松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群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