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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杨廷友、夏芳英、张德平、杨磊磊与马勇、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廷友,夏芳英,张德平,杨磊磊,马勇,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杨廷友,男,1934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申请执行人:夏芳英,女,1939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申请执行人:张德平,女,1978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申请执行人:杨磊磊,男,199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被执行人:马勇,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七里村。法定代表人:张家信,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霍民一初字第0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马勇、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账户存款664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