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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青岛东佳纺机(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天洋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天洋纺织有限公司,青岛东佳纺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洋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东佳纺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效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照波,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天洋纺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东佳纺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商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逄明福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王立春、代理审判员卞冬冬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天洋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上诉人河南天洋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逄明福审 判 员  王立春代理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显东书 记 员  张 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