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杜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贵洋与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杜民初字第473号原告刘贵洋。委托代理人樊建英。被告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开发区现代物流中心园区。法定代表人谢硕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洋与被告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贵洋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贵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贵洋撤回对被告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15元,减半收取2007.50元,由原告刘贵洋负担。审判员 石红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