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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3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3660号原告鞠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鞠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