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3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3660号原告鞠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鞠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