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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茂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君与被告赵殿奎、张淑芬返还借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君,赵殿奎,张淑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茂民初字第171号原告张淑君,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辽市。被告赵殿奎,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张淑芬,女,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君与被告赵殿奎、张淑芬返还借款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殿奎的房屋双农字第0022633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张淑君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殿奎所有的房屋(双农字第00226**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占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亚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