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筠连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刘守琴等与筠连县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琴,凌旭,凌勇,筠连县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筠连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刘守琴,女,汉族,住筠连县xxxxxxxx。申请执行人凌旭,女,汉族,住筠连县xxxxxxxx。申请执行人凌勇,男,汉族,住筠连县xxxxxxxx。被执行人筠连县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终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守琴、凌旭、凌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筠连县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筠连县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柳工牌CLG856装载机一台,并交由被执行人保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转移、毁损、抵押、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方友田审 判 员 周晓兵代理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