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宁北斗天地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金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北斗天地科技公司,刘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北斗天地科技公司。被执行人刘金山。本院(2011)西审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金山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执行员 毕 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大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