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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金民二初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孙传开与黄家东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开,黄家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金民二初保字第00704号原告:孙传开,男,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寿县。被告:黄家东,男,197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传开与被告黄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传开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黄家东所有的皖N×××××号小轿车一辆及扣留被告黄家东的个人工资收入,并已提供位于六安市皖西东路友谊北苑7号楼202室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传开申请诉讼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家东所有的皖N×××××号小轿车一辆。二、扣留被告黄家东的工资收入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刚锋审 判 员  何修胜人民陪审员  马 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金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