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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崂民一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青岛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窦曾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窦曾举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一初字第204号原告青岛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小埠东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杜文辉被告窦曾举。原告青岛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窦曾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宫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