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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中法执字第0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永康市超越气体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永固工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市超越气体有限公司,黄山市永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中法执字第00088-1号申请执行人:永康市超越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法定代表人:王化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革萍,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道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市永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法定代表人:汤汛永,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6日,以(2013)黄中法执字第000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市永固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山九龙低碳经济园区07-8-2-A地块,奕棋镇博村、博村林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黄国用(2011)第5210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永固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山市永固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山九龙低碳经济园区07-8-2-A地块,奕棋镇博村、博村林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黄国用(2011)第5210号】、机器设备以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锋审 判 员  戴东辉代理审判员  姚 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多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