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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申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杨春静与刘田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春静,刘田成,刘光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申字第0013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春静。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田成。原审第三人:刘光志。再审申请人杨春静因与被申请人刘田成、原审第三人刘光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3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杨春静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杨春静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静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覃书云代理审判员  王依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谭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