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衣永军与被执行人承德长城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永军,承德长城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衣永军,男,汉族,1962年5月20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承德长城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衣永军与被执行人承德长城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承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中,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承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秋鹏审判员 张春杰审判员 张惠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