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邵东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栗胜友与被告黄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679号原告栗胜友,男。委托代理人陈文连,男,邵东县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德华,男。被告周毛云,男。委托代理人黄德华,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天明,系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拥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朝阳,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栗胜友与被告黄德华、周毛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栗胜友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栗胜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由原告栗胜友负担。审 判 员  李建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罗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