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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中刑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李文学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昌中刑执字第214号罪犯李文学,男,汉族,1989年11月28日生,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昌吉监狱服刑。因犯强迫卖淫罪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以(2010)水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0元。执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4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改造中,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三课考试成绩均在良好以上,多次受到民警表扬。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劳动踏实肯干,多次获得狱政表扬、记功等奖励。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世 峰审 判 员 谢利扎提代理审判员 赵 丽 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蒲 婷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