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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胡全军与北京翔鲲水务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全军,北京翔鲲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沈文魁,沈文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胡全军,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卫东,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翔鲲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安宁庄路。法定代表人赵利,经理。被告沈文魁,男,42岁。被告沈文革,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全军诉被告北京翔鲲水务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沈文魁、被告沈文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全军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翔鲲水务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沈文魁、被告沈文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全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克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彤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