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奈行非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祝国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政府,祝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奈行非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布仁,职务旗长。被执行人祝国祥,男,62岁,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奈政征补第006号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政府称,奈曼旗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奈政征补(2013)006号)。祝国祥有主房44.30㎡,附房41.81㎡,合计86.11㎡。产权房建筑面积44.30㎡,房屋所有权证号:132。非产权房建筑面积41.81㎡。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131.11㎡,土地使用权证号:2000283,及其他附属设施,经多次协商未达成动迁补偿决议。故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拆除祝国祥主房44.30㎡,附房41.81㎡,合计86.11㎡,及其他附属设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奈政征补第006号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俊峰审判员 南京文审判员 李利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