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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庆民三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开庆民三初字第00066号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医生,住开原市八宝镇八宝村。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月X日生,银行职员,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在庆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胡某某辩称:夫妻感情没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为支持诉讼请求提交结婚证一份(证明其合法夫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2月8日生育一子李某某,原告在开原市八宝镇开设牙科诊所,被告在开原市邮政储蓄银行工作,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询问,被告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在卷,经质证、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原告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未能举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庆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