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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二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晁苗苗与周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苗苗,何周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二初字第00390号原告晁苗苗,女,30岁,汉族,住本区。被告何周华平,男,30岁,汉族,住本区。原告晁苗苗与被告周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晁苗苗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苗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康福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