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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含民二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与刁海良、安徽省巢湖市华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刁海良,安徽省巢湖市华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含民二初字第003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负责人:赵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海良,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华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跃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诉刁海良、安徽省巢湖市华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孟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云附:本裁定书所援引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