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含民二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与刁海良、安徽省巢湖市华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刁海良,安徽省巢湖市华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含民二初字第003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负责人:赵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海良,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华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跃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诉刁海良、安徽省巢湖市华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孟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云附:本裁定书所援引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