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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东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692号原告申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申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后,原告申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承担。审 判 员  宁顺桂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谢利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