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东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692号原告申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申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后,原告申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承担。审 判 员 宁顺桂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谢利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