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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辖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罗海健与孙习好、崔嫦娥管辖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健,孙习好,崔嫦娥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辖初字第0030号原告罗海健。被告孙习好。被告崔嫦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健与被告孙习好、崔嫦娥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孙习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及的企业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罗腾化工厂的住所地在连云港市连云区,应移送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而本案被告孙习好的住所地在本市新浦区,故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孙习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审判员  胡必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小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