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民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柴海生申请执行刘明冻结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海生,刘明,王强,宋小明,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焦民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柴海生,男。被执行人刘明,男。被执行人王强,男。被执行人宋小明,男。被执行人王华,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焦仲裁字第47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强银行存款13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聪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