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刑执减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对马东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齐刑执减字第647号罪犯马东,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29日作出(1998)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东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于2004年12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07年11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09年9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4年4月28日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东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马东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石玉芳审判员 陈 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