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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栾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315号申请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高德纯,总经理。被执行人栾瑞成,农民。申请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2)鲁民提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2009年11月25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平民三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被告栾瑞成所有的车辆交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崔志霞各种费用42352元,并承担诉讼费1840元。判决生效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按判决履行义务。2012年8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并作出(2012)鲁民提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平民三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崔志霞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诉讼请求,由被告栾瑞成赔偿崔志霞各种费用42352元。2014年2月28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栾瑞成返还为其先行支付赔偿款42352元及诉讼费1840元。本院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提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人为崔志霞,义务人为栾瑞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并非(2012)鲁民提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权利人,无申请执行该判决的权利,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本案中直接申请被执行人栾瑞成返还为其先行支付的赔偿款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林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