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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民三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惠竹与孙德龙、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竹,孙德龙,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民三初字第315-1号原告张惠竹。被告孙德龙。被告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公司。原告张惠竹诉被告孙德龙、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扣押了被告所有的鲁G×××××号车。现被告已缴纳保证金,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G×××××号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赵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