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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侯英与黄金石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407号原告侯某,女,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清,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黄某某,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受理原告侯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侯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和好夫妻关系,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冈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