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戴美云与张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美云,张琴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戴美云,女,1963年9月8日生,汉族,丹阳市人。被告张琴玉,女,1963年9月8日生,汉族,丹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美云与被告张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 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玲(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