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民一执加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民一执加字第8号胡婷与曾小冰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空白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婷,钟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民一执加字第8号申请人胡婷,女,1989年1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为湖南省岳阳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申请人钟启华,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户籍住址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执行胡婷与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XX号]过程中,申请人胡婷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钟启华为该案被执行人。因被申请人钟启华是曾XX的丈夫,上述借贷关系发生在钟启华与曾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XX所欠申请人胡婷的债务,依法应认定为钟启华与曾XX的夫妻共同债务,故申请人胡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钟启华为(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钟启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曾XX共同向申请人胡婷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98500元。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黄凤腾审 判 员 张 荣人民陪审员 陈志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志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