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执民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惠丽与华祥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宁执民字第1548号申请执行人:赵惠丽,农民,户籍所在地江山市,现住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被执行人:华祥安,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赵惠丽与被执行人华祥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宁执民字第1548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昊明审 判 员 黄德义审 判 员 朱黎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立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