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执终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侯朋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终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侯朋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站信用社与侯朋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视现实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