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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58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陈继承与周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承,周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5871-1号原告陈继承,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吴晓文,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春,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继承因与被告周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亚乐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