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58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陈继承与周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承,周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5871-1号原告陈继承,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吴晓文,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春,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继承因与被告周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亚乐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