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民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冯元森与郜振峰、陈玉荣、郜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元森,郜振峰,陈玉荣,郜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二初字第63号原告冯元森,男,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郜振峰,男,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被告陈玉荣,女,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告郜俊杰,男,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元森诉被告郜振峰、陈玉荣、郜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元森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郜振峰、陈玉荣、郜俊杰的银行存款95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景斐斐所有的豫A6US**号车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元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郜振峰、陈玉荣、郜俊杰的银行存款95万元予以冻结;二、同时将用以担保的景斐斐所有的豫A6US**号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冯元森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雪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琳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