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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申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侯焕然与侯丽琴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焕然,侯丽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申字第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焕然。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丽琴。再审申请人侯焕然与再审被申请人侯丽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晋中中法民终字第4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侯焕然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侯焕然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至今不能提供政府行政部门审批及登记的合法权证,未经审批擅自在本村宅基地建房并且在正房的后面留有后窗户,其后窗户的通风采光不受法律保护。虽然道备村村委会为被申请人出具了证明材料,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房院拥有所有权,但该证据没有证明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机关是房产管理机关,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登记机关是土地行政管理机关,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无权确定房屋所有权。原判决以申请人宅院南北长度超过《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尺寸为依据,认定申请人修建的南房超出了合法尺寸是错误的。事实上前述尺寸超出的情形,是由于2010年申请人翻修房屋时,将新建正房后墙向北移出2.32米而造成。申请人多占的尺寸是原正房北面的的部分,并不是一审判决认为的现在正在修建的南房占地部分。申请人现在修建的南房的占地是宅基地使用证核定归申请人合法使用的部分,该部分宅基地从来就不是被申请人所称的公共用地或任何其他人的用地。(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理解错误。被申请人所建房屋是正房,根据日常生活常识,正房的通风采光应通过房屋的南面解决。在双方宅院南北方向紧密相连的情况下,根据双方居住地的群众习惯,相对位置在南面的住户不应在正房的北面留后窗户,否则必然会影响北面住户对宅基地的正常使用。被申请人违背生活常识和习惯,自行在其正房的北墙开后窗户解决其房屋的通风采光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申请人对自己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的正常使用,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通过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方式获得的非法利益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判决认为申请人修建南房的行为影响了被申请人后窗户通风采光,损害了被申请人合法权益是错误的,被申请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如有问题,应该通过改造其房屋结构的方式自行解决,而不应通过限制申请人合法使用自己的宅基地、损害申请人合法利益的途径解决。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撤销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晋中中法民终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侯丽琴全部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侯丽琴答辩称,申请人的宅基地规划南北为28米,现在是30米,原来大队规划我们后面留道,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给我们留了证明,超了两米,现在申请人盖的房子死贴我们的后墙。本院经审查认为,侯丽琴于1984年从道备村委处购买房基地后建成所居房屋,已实际居住20多年,侯焕然作为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其在修建南房和西房时紧贴侯丽琴正房后墙根,将侯丽琴的正房4个后窗户全部堵住,确实给侯丽琴的正常居住和生活造成了影响。原审判决侯焕然拆除修建的南房,使侯丽琴的正房后窗户正常通风采光,符合有关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侯焕然的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侯焕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任君虹审 判 员  韩红斌代理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