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欣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兴和翔纸业有限公司、厦门唐维陶瓷艺品有限公司、杨政宗、李志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欣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兴和翔纸业有限公司,厦门唐维陶瓷艺品有限公司,杨政宗,李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欣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山后村刘坑社。组织机构代码62854482-0。法定代表人康清泉,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市兴和翔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四林村白地洋公路南侧(唐维公司厂房三车间)。组织机构代码79806353-6。法定代表人李志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唐维陶瓷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五显中路519号第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7604944-2。法定代表人杨政宗,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政宗,商人。被执行人李志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欣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兴和翔纸业有限公司、厦门唐维陶瓷艺品有限公司、杨政宗、李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欣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向我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海市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6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张梅成代理审判员 熊雯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