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刑初字第0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赵宝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仪刑初字第018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3月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仪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4)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纪钧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5日晚,被告人赵某通过网络聊天工具“陌陌”介绍、容留陈某在本市工农北路速8酒店8321房间,分别向嫖客王某、王某某各卖淫1次,并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中表示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陈某、王某、王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应予支持。为惩罚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正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