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东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谢天刚与贺国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天刚,贺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东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谢天刚。被执行人贺国清。申请执行人谢天刚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37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国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给付工资款7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等。执行中贺国清未主动履行义务,经多次催促仍未履行。本院未查找到贺国清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又经承办人及案外人做工作后,贺国清承诺在六月底给付,申请人同意。申请人同意对案件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贺国清履行即可。若未履行,再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3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刘灵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