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1638号原告李X,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XX,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X,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X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佳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