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行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韩晶晶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晶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郎来顺,郎来福,韩爽,韩云,韩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海行初字第252号原告韩晶晶,女,1984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东,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伟成,男,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C座)。法定代表人杨斌,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天浩,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郎来顺,女,1954年4月4日出生。第三人郎来福,女,1956年1月6日出生。第三人韩爽,女,1957年12月20日出生。第三人韩云,女,1960年3月13日出生。第三人韩梅,女,1962年11月25日出生。第三人韩丹(兼五位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原告韩晶晶不服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房屋权属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郎来顺、郎来福、韩云、韩爽、韩梅、韩丹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韩晶晶于同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韩晶晶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晶晶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志勇代理审判员 王 茜人民陪审员 孙焕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