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慈溪市锦鑫筛网有限公司、李云云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锦鑫筛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余催字第24号申请人慈溪市锦鑫筛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云云。申请人慈溪市锦鑫筛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25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22541710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永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锦鑫筛网有限公司)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锦鑫筛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严 航审 判 员 邵成飞代理审判员 岑益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谢芸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