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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淄刑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崔桦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淄刑执字第598号罪犯崔桦,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垦利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08)垦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1月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11月14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4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崔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桦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桦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峰 来自